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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限购政策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2022-11-25 16:28:42 来源:税法网

政策的规定内容

成都出台房产新政策,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新政规定,在成都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除此之外,新政对开发商捂盘惜售、首付款资金来源等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

(一)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1.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体系。扩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覆盖面,提高租赁补贴保障标准,引导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解决居住困难。

2.优化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和配租流程。实施中心城区住房保障体制机制改革,统一中心城区住房保障政策,优化再造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和配租流程,强化审核、租售公平,提高配租效率。

3.加快推进保障房建设。2018年全市基本建成公租房4000套、竣工公租房5000套,协同推进项目周边公建配套建设。发放租赁补贴2462户,其中新增196户。

4.提升后期管理水平。落实住房保障属地化管理机制,探索国有租赁公司管理公租房模式。修订保障性住房《委托管理考评办法》《维修管理考评办法》《监理考评办法》等文件。加强住房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惩戒机制。培育和发展公租房小区自治组织,引导住户树立共建小区、共建家园的共同生活理念。加快推广智能门禁及APP建设进度。完成5701套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签订工作。做好8829套保障性储备房屋委托管理工作。

(二)大力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建设

5.研究符合成都实际的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学习借鉴北京、上海等先进城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拟订成都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

6.推动人才公寓和产业园区配套住房建设。加强对各区(市)县人才公寓和产业园区配套住房实施工作的督导,督促区(市)县出台配套政策。优化完善人才安居服务平台。加快存量人才公寓和产业园区配套住房配租入住。按计划推动5.9万套人才公寓和产业园区配套住房开工建设。

(三)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7.完善住房租赁市场政策体系。修订《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指导区(市)县开设便民服务窗口,推动租赁服务事项进社区、进超市,就近为群众提供来蓉人员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公共服务。

8.增加租赁房源多渠道供给。推进国有存量房源用于租赁,督促国有住房租赁公司尽快装修并向社会出租。在新出让用地中配建一定比例自持型或无偿移交政府的租赁住房。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筹集房源。宣传引导个人将闲置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2018年全市城镇租赁住房保有量达到128万套,新增租赁住房7万套。

9.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会同市国土局在青白江区、金堂县、蒲江县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探索完善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机制。

10.完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强化服务功能,实现与相关部门、市场化平台的链接,为承租人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提供便利。建立当事人实名认证机制,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和信用评价等服务。在本市行政区内全面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具体内容如下: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及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45号)、《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10号)等文件要求,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防范住房信贷业务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房地产经营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购地不建、建而不售等捂盘惜售行为,不得以虚假装修、虚高装修价格等变相提高房价。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未在30日内申请预售许可或不接受预售申报价格指导的,房管部门可在1年内不受理其预售许可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假按揭、赎楼贷、尾款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进行或协助进行虚假房屋交易,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协助伪造收入证明,不得挪用或协助挪用商品房预售款、存量房交易资金,不得违背房地产真实价值进行评估协助进行高估骗贷。

各银行业机构要切实规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的合作行为,健全合作退出机制,通过成都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公开选聘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机构开展合作,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等合作方的约束和考核,避免信贷及道德风险。对于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前述违法违规问题的,各银行业机构应立即终止与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纠正前不得拨付后续信贷资金或增加新的授信。各银行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与2年内受到有关部门和司法机构处理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合作。

二、严格落实各项房地产信贷调控措施

经人行成都分行会同四川银监局,指导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对成都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出调整,各银行业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严格落实差别化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配合做好成都市房地产调控工作,促进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金融监管部门适时对成都市住房限购区域内的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将严肃问责。

三、严格住房贷款合法性审查

各银行业机构在进行购房贷款资格审查前,应通过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核查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状态,甄别房屋交易的真实性,对未在网上签约的,暂不予受理,从严防控信贷风险。

四、严格执行房贷认定标准

各银行业机构在审核住房信贷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查询成都市房产档案信息系统、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于购房贷款申请人的住房记录、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等查询情况要留档备查。

五、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

各银行业机构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政策管理的通知》(成银发〔2016〕188号)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首付资金真实性检查要求,严禁购房者通过首付贷、个人消费贷、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支付首付款等加大购房杠杆、变相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行为,严禁加大购房杠杆行为。

六、严格审核还款能力

各银行业机构要严格落实月供收入比不超过50%等政策要求,强化购房人收入证明材料审核,防范投资投机信贷风险。对于购房人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符合月供收入比要求的,不得放贷。对于已成年、未就业且没有固定收入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进一步严格住房贷款条件,可相应提高借款人首付款比例。

七、严格防范投机炒房

自即日起,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督促支行网点严格遵守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及自律机制确定的自律要求,不得为投机炒房行为提供贷款支持,不得违规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发放住房贷款,不得违反住房贷款条件、贷款比例发放贷款,不得违反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划付商品住房预售款,对支行网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自2017年4月13日起实施。

标签: 成都 限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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