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吗?
2023-04-14 09:02:16 来源:法制法律网
一、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有哪些
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如下: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六)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录音(合法);
(七)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自认;
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法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l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公积金吗
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