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的工龄怎么认定?冒领养老金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2023-06-12 08:50:10 来源:法治通
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后冒领养老金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后冒领养老金的,应当主动退回所冒领的养老金,若不主动退回或数额较大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和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针对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直系亲属应当在本月内主动向所在村、社区或市社保中心报备,已死亡、失踪、判刑但仍继续领取养老金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按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的工龄认定:
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精神,《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21号),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的要求,部分省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人员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做出了如下规定:
四川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中部分新录用(聘)用人员工龄认定问题的函》(川人函〔2005〕94号):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原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时间与被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重庆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部分新录(聘)用人员连续工龄认定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办〔2011〕68号): 一、原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后,其缴费年限与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宁夏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录用高校毕业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3〕40号):一、在区内外已就业和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委托人事代理的高校毕业生,考录到我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以其毕业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