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视觉可见的标志都可作为商标吗?选择商标的标准有哪些呢?
2023-03-29 16:34:50 来源:法制法律网
一、商标的种类有哪些?
所有视觉可见的标志,如果不被法律所禁止,皆可注册为商标。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1.文字商标(包括字母组成):由一个或多个文字所组成,或由罗马字或阿拉伯数字组成或组合而成;
2.图形商标:由图案、图画、徽章或其他类别的图形标记组成,不包括罗马字母、阿拉伯和罗马数字。经过特殊设计的罗马字母及阿拉伯和罗马数字可以作为图形商标或广告图形,但图形商标或广告图形不得含有文字要素;
3.组合商标:由文字要素和图形要素组合而成。具有显著性的商品包装和产品外形可以作为商标注册,除非该商品包装和产品外形不能与其技术因素分离。此外,公民姓名、公司名称、艺术作品等,包括其特殊字体、艺术作品的名称等获得版权保护的要素,在获得其权利人的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近似商标在获得在先商标权利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如果巴西专利商标局未驳回该商标申请,也可获得注册。
二、如何选择商标?
不管是向社会征集,委托别人设计或是企业自己设计,选择商标,都要考虑以下几点:
(一)合法性。我国商标法和世界各国的商标法,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内,都对商标有禁用规定,如果只在我国使用和注册,就要符合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如果产品要出口到国外,要在国外使用和注册商标,还要符合外国商标法的规定。
(二)要符合民俗、民风和民族习惯。商标必须迎合消费者的口味,绝不能用消费者忌讳的文字、图形做商标。比如我国许多地方忌猫头鹰,如果你把猫头鹰商标用在商品上,那么这些商品在这些忌讳的地区肯定卖不出去。另外,在我国比较合适的商标,到另一个国家可能就不行,因为各个国家的风俗习惯不一样。所以,企业在选择一个商标时,一定要考虑民族因素。
(三)商标要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相符合。每一种商品,都有自己的特点和用途,那么选择商标,就要考虑这些特点和用途,以免产生不良的效果。比如,一个商标用在杀虫剂上很贴切,就不能把用在食品上。“敌杀死”是一个很好的用于杀虫剂的暗示性商标,绝对不能用在饮料上。
(四)独创性。独创性是指商标设计要创意新颖、独具匠心。独创,才能产生惊人之作,才能造就吸引人的商标,然后发展成为驰名商标。柯达(KO-DAK)、索尼(SONY)、奔驰、海尔,无一不是独创的商标。在我国不少企业习惯于选择花鸟虫、山水林木、文物古迹、飞禽走兽等做商标,什么龙啊、凤啊、长城阿等等,缺乏创新,不能引人入胜,达不到作为一件好商标应有的条件。
当然,近年来突破传统框框约束,大胆构思,不落俗套,让人拍案叫绝的商标佳作也不少,比如广东“健力宝”商标、杭州娃哈哈公司的“娃哈哈”商标,北大方正集团公司的“方正”商标等等。江苏红豆集团的“红豆”商标,也是一件商标佳作,它使人联想唐代大诗人王维《相思》的诗:“红豆生南国,春来发几枝,愿君多采撷,此物最相思。”正是借着这个创新新颖的品牌,红豆服装公司在短短的几年内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