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商标是独具眼光的竞争行为吗?抢注商标到底有没有违背公平竞争呢?
2023-03-29 16:46:24 来源:法制法律网
一、什么是抢注商标
有人认为,抢注商标是独具眼光的竞争行为。
他们认为民事权利不是道德演化来的,而是法律赋予的。商标(或其他标志等)未注册,就谈不上权利,更不用说受法律保护。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而不是道德经济,市场经济只有一条准则:法律。有人甚至认为,“抢注”用词不当,申请注册商标是合法的正当行为,也是商标法申请在先原则的一种具体体现,无可厚非;相反,反对“抢注”其实是鼓励落后,是对申请在先原则的否定,会动摇我们的商标注册制度。没有抢注在先,只有申请在先,抢注商标有利于社会。
有人则认为,抢注商标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抢先将他人已有市场的商标去注册,取得专用权后反过来索要高额转让费或使用费,违反了诚信和公平原则。这种不正当行为不予制止,必将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助长投机取巧、不劳而获的风气。我国采用申请在先原则,是为了敦促商标使用人及早注册,便于保护,而不是助长、鼓励抢注他人商标。应当全面、正确理解申请在先原则。
此外,还有人主张应对抢注商标区分“捷足先登”与“恶意抢注”。如果抢注人是被抢注人的同行,具备该产品的生产经营能力,抢注的目的在于扩大本人(单位)的竞争力。这种行为虽然有些取巧,但体现了竞争意识,因此可以称为“捷足先登”,应予保护。如果抢注人并不具备生产经营能力,甚至不生产经营,其抢注的目的在于进行商标买卖,或是以制约被抢注人的生产经营为目的,那么这种行为就是一种“恶意抢注”,应加以限制。
二、关于抢注商标的利与弊分析
有人把抢注人比作狼,到处抢夺别人的成果。也有人认为,有狼才重视羊,丢失羊的教训使人长记性。有人认为,靠抢注名牌而不是靠自己创新注册商标,没有多少知识含量,是一种寄生虫式傍名牌行为。
应当说,抢注商标是一种商业行为,是一种新的商机,抢注人追求的是利益。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而且自然人也可以申请,这为抢注商标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职业注标人也应运而生。注册一件商标只需2000元左右,转让获利就可能是几万元几十万元,是值得经营的生意。
而且,随着人们(企业)品牌意识的增强,许多人在发展的过程中急切需要注册商标。按照正常程序,人们从递交申请书到拿到国家商标局的受理书需要3-5个月,再花上约两年时间,才能让自己申请的商标进入国家商标局的公告,再经过3个月公告后,才能拿到注册商标证书。公告期间,若有人对商标的设计提出异议,则需要花时间答辩。这段时间对于急需商标的人而言显得十分漫长,而转让商标就简单多了,现时购买职业注标人的商标,是一条创牌捷径。因此许多人愿意花钱买现成商标。
笔者认为,对抢注商标的评价,应以《商标法》为准绳。《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规定了 “权利 ”的两个要素:一是在先取得,二是合法。作为在先权利人的权利,有自然状态的权利和通过法定程序取得的合法权利之别。自然状态的权利,是一种处于原始状态、未经法定程序确认,得不到法律强有力保护的权利。合法权利,是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或通过法定程序程序取得的权利。众所周知,与世界上的许多国家一样,我国实行的是商标注册制度。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注册,我国法律规定是自愿而不是强制的,但自愿并不意味着可以不注册,法律保护的是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仅仅是允许使用,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自己不予注册,又不让他人注册,在某种意义上是对公共资源的垄断,是对他人合理利用公共资源的妨碍。
市场经济最大的特点就是鼓励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竞争,所以,对抢注商标的行为,不能简单地否定。他们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设计理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去设计并经营商标;对那些不注重保护自己商标的人也是一种教训,它对于社会、企业和个人商标意识的保护和培养将会大有好处。职业注标人抢注商标的行为是商标法申请在先原则激励出的理性投资行为,属合法范围,无可厚非。
市场经济环境下,竞争是自由的,观念落后、行动迟缓,其商机当然要被别人抢占。鲶鱼喜食沙丁鱼,人们在运输沙丁鱼的时候却偏偏要放进几条鲶鱼,在鲶鱼的进攻下,沙丁鱼会被吃掉一些,但整批沙丁鱼在为活命的奔突中成活率反而大大提高了。这些职业注标人就象鲶鱼,他们抢注商标的行为发挥了鲶鱼效应,搅动了我国混沌的商标意识。当然,会有企业为此付出代价,但是在国际化进程中,我国企业会因此避免更大的损失。所以说,从加强商标意识的角度而言,抢注商标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在提醒人们保护商标,反映了一种进步。一味谴责和责备抢注商标是有违法律规定的。从整个法律层面上说,抢注商标利大于弊。